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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9978-1999
耐火極限判定條件
試驗過程中當8.1,8.2條中規定的任一項出現時,則表明試件達到耐火極限。
耐火極限以小時計,小數點后保留兩位有效數字。
8.1 非承重構件
a)失去完整性。按7.3.7的規定進行測量,當棉墊被點燃或背火面竄火達10s以上時,則認為試件失去完整性;當試件背火面出現貫通至試驗爐內的裂縫,直徑6 mm的探棒可以穿過裂縫進入爐內且探棒可以沿裂縫長度方向移動不小于150mm,或直徑25mm的探棒可以穿過裂縫進入爐內時,則認為試件失去完整性。
b)失去隔熱性。試件背火面的平均溫升超過試件表面初始平均溫度140℃或背火面上任何溫升超過該點初始溫度180℃時,則認為試件失去隔熱性。
8.2 承重構件
a)失去穩定性。在試驗過程中試件發生垮塌;或梁板構件的最大撓度,柱構件的軸向變形,柱構件的軸向變形速率超過規定值時,則表明試件失去穩定性。即:
梁或板構件的最大撓度超過L/20(mm),L為試件計算跨度,單位:mm。
柱構件軸向變形大于h/100(mm)或軸向變形速率大于3 h/1 000(mm/min)后, h為柱構件在加栽后,耐火試驗前的初始受火高度,單位:mm。
b)當承重構件同時起分隔作用時,還應按8.1的規定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