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依然可以分為門檻性指標和評價性指標,其中門檻性指標屬于必要條件,也就是說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即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湖南新星知識產權公司小編總結門檻性指標包括以下七項。
一、主要產品(服務)核心技術的領域要求
1、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2、主要產品(服務)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這是新提出的定量性要求,事實上有利于知識產權“核心支持作用”的認定。
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的要求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同期總收入的比值,要求不低于60%。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分為兩大類,主要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精確到天數的年限要求
企業須注冊成立365個日歷天數以上;“當年”、“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業申報前1個會計年度;“近三個會 計年度”是指企業申報前的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是指申請前的365天之內(含申報年 )。
四、兩層分級制的知識產權要求
1. 該要求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一票否決權,兩級分層制;強調知識產權的核心性、排他性、有效性;同時弱化了時效性限制。
要求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且知識產權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同時,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期間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這表明,不少集團企業內的關聯公司已經不能通過共享的方式分別申請高新資質。
2、核心性要求
知識產權相關技術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所謂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其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3、有效性要求
(1)專利有效性證明
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該要求明確了專利等有效性的認定標準——書面證明資料。雖然授權通知書專利有效性的證明力較授權證書弱,但是繳費收據提供了強有力的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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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技人員與職工總數的比值要求
《管理辦法》要求,高新技術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工作指引》對人員統計的要求進行了明確:取消了對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區分,取消了對科技人員學歷限制,明確了科技人員和職工總數的統計范圍,明確了具體的統計方法。
六、精細化但仍不完美的研發費用要求
1、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小編提醒:是總額比例而非分年比例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值。《管理辦法》要求: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無重大特別事項的要求
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我們擔心的是,如這一條件要求企業提供相關主管部門特別是稅務部門出具的“非重大”證明,則會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企業的負擔。且重大與否本身也是一個非常具有爭議性的問題。因此,該要求可能需要明確實踐規則,不宜對企業申請和維系高新技術企業資質造成重大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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