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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凡是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的自由流通。在我國人們對“CE”標志似乎并不陌生,常常可以在產品或產品的包裝上看到這一標志,然而真正了解它的人卻不很多。隨著我國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步伐的加快和中國對外貿易的不斷擴大,國內企業正努力把自己的產品推向包括歐盟再內的國際市場。而要進入歐盟市場就必須對“CE”標志進行深入了解。
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以下簡稱《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1. 制造商相關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初步申請。
2. 申請人填寫CE-marking申請表,將申請表,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技術文件一并寄給實驗室(必要時還要求申請公司提供一臺樣機)。
3. 實驗室確定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并報價。
4. 申請人確認報價,并將樣品和有關技術文件送至實驗室。
5. 申請人提供技術文件。
6. 實驗室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申請人根據收費通知要求支付認證費用。
7. 實驗室進行產品測試及對技術文件進行審閱。
8. 技術文件審閱包括:
a . 文件是否完善。
b . 文件是否按歐共體官方語言(英語、德語或法語)書寫。
9. 如果技術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規定語言,實驗室將通知申請人改進。
10. 如果試驗不合格,實驗室將及時通知申請人,允許申請人對產品進行改進。如此,直到試驗合格。申請人應對原申請中的技術資料進 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實際情況。
11. 本頁第9、10條所涉及的整改費用,實驗室將向申請人發出補充收費通知。
12. 申請人根據補充收費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費用。
13. 實驗室向申請人提供測試報告或技術文件(TCF),以及CE符合證明(COC),及CE標志。
14. 申請人簽署CE保證自我聲明,并在產品上貼附CE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