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歐盟采用了歐盟木材法案(編號為9?95/2010)來禁止非法木材和木材制品在歐盟市場的交易。
從2013年3月3日起,任何在歐盟市場上投放的木材和木材產品都必須確保其合法性。 法規涵蓋了一系列范圍廣泛的木材產品,包括膠合板、單板、刨花板以及家具。但一些其他產品并不包含在內,例如印刷品。
木材法案包括三個主要規定:
禁止將非法砍伐的木材及其制成品投入歐盟市場。無論非法砍伐的木材來源于本國還是從其他國家進口。
有“森林執法、施政與貿易”(FLEGT)或“瀕危物種國際交易公約”(CITES)證書的木材被視為合法。在其他情況下,交易者必須在售賣進口以及國產木材和木...
更多2010年10月,歐盟采用了歐盟木材法案(編號為9?95/2010)來禁止非法木材和木材制品在歐盟市場的交易。
從2013年3月3日起,任何在歐盟市場上投放的木材和木材產品都必須確保其合法性。 法規涵蓋了一系列范圍廣泛的木材產品,包括膠合板、單板、刨花板以及家具。但一些其他產品并不包含在內,例如印刷品。
木材法案包括三個主要規定:
禁止將非法砍伐的木材及其制成品投入歐盟市場。無論非法砍伐的木材來源于本國還是從其他國家進口。
有“森林執法、施政與貿易”(FLEGT)或“瀕危物種國際交易公約”(CITES)證書的木材被視為合法。在其他情況下,交易者必須在售賣進口以及國產木材和木材制品時,實施盡職調查。
貿易商應當對供應商(以及客戶)的相關信息進行記錄。在這種方法的保障下,所有參與交易的相關人員都能確保其信息可被追蹤核實。
FSC無條件支持禁止非法采伐木材在歐盟市場的銷售。我們努力確保當法規生效后,FSC體系充分適應法規的需求,使得FSC能相互合作,收集“盡職調查”所需相關信息,并將FSC認證用于其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中。
FSC認證和《歐盟木材法規》常見問題解答
1. 什么是歐盟(EU)木材法規?
2013 年3 月3 日起,歐盟木材法規(EUTR)禁止將非法采伐的木材及來自此類木材的木制品投放歐盟市場。該法規適用于在歐盟內生產及從歐盟以外國家進口的木材和木制品。法規要求首次將木制品投放歐盟市場的歐盟公司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以降低木制品來自非法采伐的風險。“盡職調查”是指該公司對其供應鏈相關信息的收集 、風險評估 和風險規避工作 ,須涵蓋該木材或木制品從采伐林地到該機構的整個加工貿易鏈條。
2. 是否存在第三方認證可以幫助企業自動免于檢查?
歐盟木材法規規定,持有FLEGT 和CITES許可證的產品將被自動認定為符合此法規的規定(因而這兩種認證也被稱為“綠色通道”),不需要額外提供盡職調查的文本。 FLEGT證書將由與歐盟簽訂VPA關系協議的國家頒發給其國內的加工和貿易商。由于歐盟與相關國家的談判進展緩慢、森林管治能力建設等原因,目前市場上還沒有產品獲得FLEGT證書。中國也并未同歐盟簽訂該協議。CITES證書是應用于瀕危野生動植物貿易的證書,由原產國和貿易國的國家機關頒發,并不適用于絕大多數的木制品貿易。因此并不存在第三方認證可以賦予企業免檢資格。
3. FSC認證如何幫助企業應對歐盟木材法規?
FSC可以向企業提供風險規避的工具。當企業加工和貿易FSC認證產品時,FSC就已經提供了供應鏈可追溯性和木材來源合法性的保障。雖然這樣的保障還未能滿足符合歐盟木材法規的全部要求,但就目前可獲得的解決方案而言,獲得認證的產品已經比未經認證的產品具備較低的風險。關于FSC如何全面實現歐盟木材法規要求的情況請見后一個問題。
當企業需要對非認證材料進行風險評估時,持有FSC-CoC認證的運營商在其證書范圍內通過《FSC受控木材鑒定程序》(FSC-STD-40-005)就能對此類原料進行風險評估。
需要注意的是,FSC并未規定FSC-CoC證書持有者只能生產FSC貼標產品,因此該證書本身并不能作為木材合法性的證明文件。只有按照認證程序,獲得FSC標簽或聲明的產品,才具備***的特征。FSC也不能對那些非認證產品提供任何有關合法性的保障。
4. 為了保證符合歐盟木材法規,FSC的時間表是什么?
a. 在線聲明平臺(OCP)。目前認證證書的管理散布于各個認證機構,很難應歐盟的要求提供一整套供應鏈的追溯文件。FSC也未要求對木材的材種、原產地等信息進行聲明。證書持有者需要使用手機或者電腦,將加工或貿易的木材信息提交給OCP數據庫,歐盟成員國的主管部門就可以對這些信息進行核查。FSC正在建設相關的信息體系和法律文件,以保障這些信息的機密性和可靠性。該體系將于2013年10月開始實施,預計在一年內將所有證書持有者的管理轉移到該平臺。認證機構和FSC中國代表辦公室將向證書持有者提供相關的培訓。
b. 產銷監管鏈標準(FSC-STD-40-004)正在修訂中。新版的產銷監管鏈標準預期于2013年年中公布。這次修訂將逐步禁止“微量組分”這一未認證成分的使用,并規定證書持有者向OCP提交數據。
c. FSC已經在2013年2月建立了一個指導性的網站(https://ic.fsc.org/ensuring-compliance.493.htm )。該網站指導國家辦公室及認證機構將“適用的法律”加入到該國的FSC標準中。
d. FSC正在修訂受控木材標準(FSC-STD-40-005),更改相關的風險驗證方案。預期在2013年年中完成。新版本還將說明FSC受控木材如何達到歐盟木材法規的要求。
5. 現階段圍繞FSC認證產品如何應對歐盟木材法規?
(1) 該歐盟公司需提交產品目錄、產品描述、木材原料的采伐國家、采伐是否遵循該國法律、該木材進入加工貿易鏈條后的流轉信息。
(2)利用所收集的信息,該公司須對這些信息的可信度和此產品涉及非法采伐的風險進行評估。
(3)公司應該避免購買那些無法說明其來源的木材,或存在非法風險采伐的木材及木制品。公司應該購買具有合法性和可追溯性的木材及木制品。
如果您的企業銷售的是自有林場產出的木材或木制品,那么您獲得的FSC認證本身即可作為“盡職調查”的證明。您可能還需要向您的認證機構核對歐盟所要求的“適用的法律”是否與審核時參考的法律列表相一致。關于適用法律的說明請見《FSC認證產品和FSC受控木材的盡職調查體系》
如果您的公司在歐盟國家設有分支機構,并通過這些機構從中國向歐盟市場投放產品,那么這些機構將受歐盟木材法規的直接管轄。您需要核對歐盟木材法規的附錄一,了解這些產品是否在法律要求的范圍之內。對于范圍之內的產品,公司需要追溯木材的原產國,了解材種名稱。如有歐盟國家機關要求核查,公司即可出示認證、發票、木材原產國和材種名稱資料作為“盡職調查”體系的證據,具體內容請見《FSC認證產品和FSC受控木材的盡職調查體系》。
如果您的公司加工和銷售的木制品最終銷往歐盟,您需要協助您的下游客戶查找木材的原產國,并確定材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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