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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園區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激發企業創新活力,重點培育和鼓勵引進一批快速增長、創新性強的優質企業發展壯大,進一步帶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全面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加速推進株洲·中國動力谷建設,結合株洲高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適用對象。入駐在園區各類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工業企業,以及近3年購地建廠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二條 資金來源。本辦法所涉及的科技引導免息周轉金資金來源于株洲高新區中國動力谷創新發展引導資金。
第二章 認定基本條件
第三條 認定瞪羚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在株洲高新區(天元區)財政體制范圍內,具有法人資格并實行獨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的管理團隊。
(二)積極參與高新區信用體系建設,企業信用狀況好,無不良征信記錄和違法記錄,全年無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高新區軌道交通、汽車及新能源汽車、航空、電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產業發展導向和國家節能減排要求。
(四)擁有發明專利的申請或授權,有相對獨立的研發隊伍和穩定的研發投入機制,其中科研人員比例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10%以上,連續2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平均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平均值。
(五)企業主要經濟指標應達到以下標準。
1. 入駐在園區各類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工業企業:
年銷售收入區間在500萬元—2000萬元,近兩年銷售收入年均增長率達到20%以上,且年納稅額增長不低于10%的中小工業企業。培育目標:通過2—4年時間的培育發展,達到規模以上企業。
年銷售收入區間在2000萬元—1億元,近兩年銷售收入年均增長率達到15%以上,且年納稅額增長不低于10%的中小工業企業。培育目標:通過2—4年時間的培育發展,年銷售收入達到億元以上,納入株洲高新區擬上市后備企業。
2. 近3年購地建廠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購地建廠3年內,年銷售收入區間在1億元—4億元,銷售收入2年內年均增長率達到20%以上,且年納稅額增長不低于10%的工業企業。培育目標:通過2—4年時間的培育發展,年銷售收入達到5億元—10億元,力爭掛牌上市。
屬于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含量高、產品或技術填補國內空白、對區內產業結構和稅源產生重大影響的企業,可不受本條款約束,也可以申報瞪羚企業認定。
第三章 認定機構和認定流程
第四條 成立瞪羚企業管理辦公室,開展瞪羚企業日常管理及認定工作。辦公室設在區產業發展局,區財政局、天元國稅分局、天元地稅分局、區統計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區法制辦、創業服務中心、創新服務中心、金融服務中心、高科集團、天易集團等單位共同開展認定工作。
第五條 高新區瞪羚企業認定采取企業自愿申報、認定工作機構初步審核、株洲高新區管委會最終審定的方式進行,原則上一年認定一次。
(一)申報。每年4月底前受理企業申報瞪羚企業認定,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填報統一制作的《瞪羚企業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初審。由區產業發展局受理企業提出的認定申請材料,會同財政、國稅、地稅、統計、審計、監察、法制、創業服務中心、創新服務中心、金融服務中心、高科集團、天易集團等部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及擬認定瞪羚企業名單,報株洲高新區項目決策委員會最終審定。
(三)終審。株洲高新區項目決策委員會組織專題會議討論研究,審核認定。在株洲高新網上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發正式文件。瞪羚企業名單在《株洲新區》報、株洲高新區網上進行公布。
第六條 正式認定的瞪羚企業由株洲高新區管委會授牌,有效期為2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請認定,企業獲得瞪羚企業認定總次數不超過2次。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七條 正式認定的瞪羚企業,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資金扶持。瞪羚企業可一次性獲得50萬元—500萬元的科技引導免息周轉資金支持。
(二)項目資金支持。優先獲得向國家、省、市申報項目資金支持推薦。
(三)融資支持。瞪羚企業可獲得“株洲高新區風險補償基金”支持,進入科技銀行便捷貸款審批通道,獲得貸款。優先獲得株洲高新區各類創新創業投資基金支持。
(四)支持企業拓展發展空間。優先推薦企業入駐株洲高新區、株洲市天元區科技企業加速器和專業園區,對有用地需求的瞪羚企業予以優先支持。
(五)人才支持。享受株洲高新區 “中國動力谷雙創人才計劃”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八條 區瞪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由區產業發展局負責瞪羚企業的日常管理,并簽訂合作協議。
第九條 區瞪羚企業借用區科技引導免息周轉金的,由區產業發展局與借款的瞪羚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區科技引導免息周轉資金使用期間,每年6月底前回籠一次。區科技引導免息周轉金到期不能歸還的,由區產業發展局督促企業還款、履行資金追索責任,對超期3個月仍不能歸還的,由區產業發展局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條 因企業破產倒閉等不可預計因素導致區科技引導免息周轉金發生損失的,按照“程序合規,盡職免責”的原則,由區產業發展局提出處置建議,報株洲高新區項目決策委員會按相關程序依法予以處置。
第十一條 建立區科技引導免息周轉金支持企業的信用評估制度,評估結果作為對該企業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株洲高新區產業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株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瞪羚企業扶持暫行辦法》同時廢止。上述政策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