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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這樣一個案例,小C剛在新公司就職,簽了一份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而有關社保購買的問題,公司承諾小C在試用期3個月過后給其補繳試用期內的社保,小C對此也表示同意。可小C工作一個月后,公司以小C不能勝任目前的工作為由,要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小C提出需要為其補繳這一個月的社會保險,然而公司不愿意。最后小C走法律流程,仲裁判定企業為小C補繳工作一個月的社保。
試用期沒社保?根據上述案例,不難看出,只要企業或用工單位有實際意義上的用工關系,作為企業就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無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理由。而根據我國1994年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
試用期中的社保問題,可以看出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所以在以上內容中我們不難總結一下兩點: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試用期的社會保險問題所以在此說明,給每位員工如實繳納社會保險是每個企業的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不給員工上社會保險。看了上面的各位心里一定要有個數,我國現行勞動法是保護勞動的,所以千萬不要被企業什么試用期不給上保險所忽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