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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升級和資質增項,取消過多檢查和5個類別的上限限制。取消《實施意見》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取消第四十二條關于“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請資質升級和資質增項的只是取消了對既有資產和人員的檢查。
通過以上詳細解讀,筆者認為建設部新規并非網絡盛傳的“取消建造師制度”,而只是簡化資質換證的手續。從建筑業發展和國計民生角度看,建造師制度非但不會取消還會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掛靠一直是不允許的,即使短期內難以杜絕,但接下來會逐步采取措施,治理掛靠現象。
三、行業影響
總體來說,《資質通知》的發布對于建筑行業以及建筑企業是利好消息,主要影響如下:
(一)改換證審查為簡單換證,換證中取消對于資產、人員的實質審查,給建筑企業換證減負,過渡期內建筑企業的資質將不會因為不符合新的資質標準和資質規定而喪失。取消對企業資產的考核,對于集體企業是大利好,因為很多集體企業固定資產無法評估,且無法像股份制企業那樣增資。取消主要人員考核,僅僅一個總承包三級企業至少可以省下一二十萬的社保費用, 企業可以不要像前期那樣急切找高價證書掛靠了。但是,《資質通知》還規定“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動態核查。”前述動態核查即為年審,在年審中要求各省建設主管部門嚴格審核資產、人員可能性較大。另外,可以預見接下來建筑企業與建造師之間的掛靠糾紛將進入高發階段。
(二)取消總承包一級、特級企業合同金額門檻限制,取消特級資質企業申請中對于國家級工法、獲獎項等指標的要求,對于此類企業是重大利好。正如筆者在上文提到的,合同金額的限制本來就是行政權力對市場的不合理干預,取消后市場將恢復本來面目。
(三)取消資質升級和資質增項中對于既有人員和資產的生產和以及5個類別的上限限制,實際上是鼓勵建筑企業做大做強,也是對企業的減負。
建筑企業資質申報重點注意事項
簡化施工總包特級資質的企業申請指標。取消《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中關于國家級工法、專利、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等考核指標要求。對于申請施工總 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不再考核上述指標。此項調整旨在簡化施工總包特級資質的企業申請指標,即對已獲獎項的考核指標大幅放寬,尤其直接規定取消較為徹底?紤]到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的核心在資產、資金、人員,而獲獎項不在此列,就容易理解了。
取消合同金額硬門檻,促進市場競爭。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此項調整可謂《資質通知》的核心,合同金額硬門檻的取消,將鼓勵優質建筑業企業參與更廣泛的市場競爭。從規范建筑業角度來說,各個資質等級已經從技術角度對于企業承接工程范圍進行了規范,設置合同金額限制顯然的反市場的,而放開此等限制,實際上只是行政權力的合理歸位。
建筑資質新規大盤點及影響:
一、新規盤點
自2014年11月住建部發布《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至今不到一年的時間,住建部密集發布了六個關于建筑企業資質管理的文件,雖然具體規定上前后還是有一定的出入,但總體思路始終保持一致:放權簡政,促進市場競爭。六個新規的核心內容梳理如下:
以上六個新規從邏輯脈絡上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號,以下簡稱《資質標準》)、《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15]2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核心,新近發布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以下簡稱《資質通知》)是在“簡政放權,促進競爭”思想指導下對前述三個規定的進一步調整,一方面促進了資質管理改革,另一方面為了保持建筑業穩定也調整了一些較為嚴格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