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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商業電視劇中,經常會出現一個名詞:“董事會”,各方人馬為香港公司董事會主席爭得頭破血流。那香港公司董事會究竟是什么?有什么作用?今天,香港公司就為您詳細解釋香港公司董事會及其要件。
香港公司董事會是香港公司公司業務的管理機構。香港公司公司章程細則通常會對香港公司董事會的權力,和會議程序等問題作詳細規定。除非另有約定,否則《香港公司管理條例》附件1表格A的條款自動成為香港公司的章程細則。香港大部分公司的章程細則條款類似附件1表格A的內容。以下是《香港公司管理條例》和表格A中有關香港公司董事會的規定。
香港公司董事會的人數
根據《香港公司管理條例》第159(1)條的規定,香港公司董事會的人數最少為1人,但沒有最多人數的規定,香港公司可在其章程細則具體規定。
香港公司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
根據表格A第101條的規定,香港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由香港公司董事會決定,但一定不能少于一名董事。
《香港公司公司條例》第153(5)條規定,若香港公司董事人數少于香港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余下的香港公司董事有權行使其在公司章程細則下的權力而增加香港公司董事人數,也可以召集股東大會以增加香港公司董事人數。
香港公司董事會的會議通知
《香港公司管理條例》的條款和附表1表格A均沒有規定香港公司董事會的會議通知日期。香港公司可以自行在其章程細節中做出明確規定。另外,有的香港公司會在其章程細則中明文規定不必發送通知給不在香港的董事。但是,如果一家香港公司只有兩名董事,會議通知就要送達每位董事。
香港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會議主席
根據《公司條例》附表1表格A第103條,香港公司董事可以選舉某一董事在一段時間內作為主持會議;若在開會后5分鐘,主席仍未出現,則可另選一個替代。
投票
附表1表格A第100條規定,香港公司董事在香港公司董事會會議上采用簡單多數票通過原則(即過半數出席會議的董事通過)。若贊成票數與FAN對票數相同,香港公司董事會主席可以投第二票。
香港公司董事會的權力
香港公司章程細則一般都明確賦予香港公司董事會管理香港公司的權力,但香港公司股東大會通常保留某些權力,例如決定董事的薪酬等。由于香港公司股東大會已把管理權限交給香港公司董事會,因此就不能隨意取消香港公司董事會在其權限范圍內所作的決定。
香港公司董事會的權力,是經香港公司董事開會并通過董事會決議而行使的,任何一個香港公司董事本身并不擁有這種權力。香港公司公司章程細則一般規定香港公司董事會具有以下權力:
1. 代表香港公司使用公章;
2. 當香港公司董事職位有空缺時委任新董事;
3. 召集香港公司股東大會;
4. 行使公司的借款權力;
5.在香港公司的注冊股本范圍內,發行新股或債券,催交股款;
6. 簽署匯票、支票和收條等;
7. 代表香港公司授權其它職員行使權力,但不能超過香港公司董事本身的權力。
香港公司董事會決議案
根據《香港公司管理條例》第119條,香港公司對董事會做出的決議案應作記錄,然后由主持大會的香港公司董事會主席簽署。除非與之相悖的證據,否則由香港公司董事會主席簽署的決議案,將被視為香港公司已正式召開董事會,會議的程序也被視為符合《香港公司管理條例》和香港公司章程細則的有關規定。
根據《香港公司管理條例》附件1表格A第108條,香港公司董事可以利用簽署決議的形式開會。
香港公司章程細則可以規定,香港公司董事可以簽署不同份的決議,只要每個香港公司董事所簽署的決議內容相同,這種情況也等于香港公司已召開董事會。也就是說,香港公司董事不必在同一份決議上簽署。這樣就避免了香港公司董事因事外出不能開會,也可以達到通過董事會決議的目的,以便香港公司的緊急事務可以及時解決。
此外,香港公司董事可以通過傳真的方式把決議案送給香港公司,只要決議是由該香港公司董事事實簽署。在法律上,已簽名的傳真的決議案仍然有效。盡管已有判例確認傳真的效力,但為了避免爭議,香港公司章程細則對這類事件做出明確規定。
由此可見,香港公司董事會是依據香港公司章程及《香港公司管理條例》設定的、該香港公司最gao行政部門,雖然香港公司董事會擁有極大的權利,但這些權利仍要由香港公司股東大會授予。為了平衡香港公司董事會及香港公司股東大會的權利,香港公司章程應該以明確條款形式確定兩方權益,而這就涉及大量專業且精細的條款制定工作。您會需要一家富有經驗,且又責任心的香港公司秘書服務提供商,為您代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