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工品庫的火工品、起爆材料必須分別貯存,必須有專用倉庫存儲,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嚴禁將
爆炸品分發給個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
爆炸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2、庫內儲存的
爆炸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
爆炸品,必須分庫存放,庫內嚴禁存其它物品。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不準將易燃易燒、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帶入倉庫,禁止在火工品庫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4、發現
爆炸品丟失、被盜,要及時報告保衛科。
5、變質和過期失效的
爆炸品應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毀,銷毀前要登記造冊,提出實施方案,報保衛科向
當地有關機關備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銷毀。
6、發放
爆炸品時,要查驗各種手續,按批準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減。
7、經常保持庫區的消防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做好防盜、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實現安全儲存。
第二條 火工品的領取和發放
1、火工品的發放認真執行火工品領退制度,每班按時發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須按時交回,各隊組用不完的火工品、起爆材料,發放員應分別保存、交下一班發放時取走。
2、火工品發放必須是專職火工品發放員,不得代替。
3、火工品領取時必須是放炮員憑單據,并在單據后簽字后方可領取,其它人員不得代替。
4、發放火工品時發放員必須首先檢查火工品箱、起爆材料箱是否完好,有鎖沒有,火工品起爆材料必須分運,裝箱上鎖。
5、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送、轉賣、轉借
爆炸品和器材。
6、火工品發放記錄不得隨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須另起一行進行說明,并在涂改區劃一橫道,予以標注,同時,由發放員本人簽字或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