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政策有哪些?馬鞍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條件材料難不難?馬鞍山市對新認定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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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政策
1、對新認定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在國家、省績效考核中獲優秀等次(A類)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星創天地的,市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進入各類孵化器創業的科技型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高層次產業創新團隊),經認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內租用場地在200平方米以內的,租金按其實際支付租金的100%給予團隊資助,超出部分按50%給予資助。
2、對年銷售收入達500萬元及以上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等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不超過15%予以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500萬元。補助資金用于研發。
馬鞍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一條要求,在我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的運營管理機構,正常運營時間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發展定位、發展方向明確,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較高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的管理隊伍,具有大專以上學力的員工占職工總數70%以上,具備孵化器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比例達20%以上。
(四)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功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可為科技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培訓、市場、投融資、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
(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5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0%以上;孵化場地不得超過3處,各孵化場地的運營主體必須為同一法人主體且在同一個縣區范圍內。
(六)綜合孵化器的在孵企業達2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10家以上。
(七)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20%以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八)孵化器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并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扶持在孵企業的發展。
(九)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十)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平臺或中試平臺,并具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產業聚集度應達到75%以上,即就某一細分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在孵企業數量應占該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主要研發和辦公經營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二)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
(三)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四)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資助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48個月);
(五)在孵企業應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六)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一般不大于1500平方米);
(七)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八)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清晰,無糾紛;
(九)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
孵化器畢業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培育企業;
(二)經營狀況良好、管理規范,主導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形成一定的生產規模(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三)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七條 申請備案市級加速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要求,加速器運營管理機構在我市注冊登記,正常運營時間一年以上,具有獨立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二)產業定位和發展方向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要求,有明確的產業導向。
(三)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團隊,加速器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力的不低于70%;實行市場化運作管理,要有國際視野,與國際資本、技術、人才等高端創新資源對接。
(四)擁有可支配場地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長企業租售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2/3。
(五)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投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六)與科技企業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并建有高成長科技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駐高成長科技企業數量10家以上,在加速器內與其緊密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在3家以上,可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
加速器入駐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研發、生產的經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科技含量高、產業化程度強、市場前景好。
(二)在本市未受讓土地。
(三)從孵化器畢業或從外地引進的優勢企業,并在加速器內注冊、繳稅。
(四)年稅收不低于7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五)近兩年產值和稅收平均增幅10%以上,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
(六)加速期一般不超過5年。
加速器畢業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定為高新企業技術或高新技術培育企業。
(二)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年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或稅收達到200萬元以上。
第十條 申報市級孵化器、加速器備案程序: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縣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縣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調查,并依據專家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形成擬備案的孵化器、加速器名單;
(四)擬備案的孵化器、加速器名單報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以文件形式確認為市級孵化器、加速器。
(五)備案為市級孵化器、加速器的單位,其原產權和隸屬關系不變。
馬鞍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備案材料:
(一)《馬鞍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加速器提交備案申請書;
(二)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材料(身份證或有效護罩,學力證書,職稱證書,法人代表證書等),團隊成員相關證明;
(四)孵化場地(采取租賃、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業孵化場地,需提供產權方產權證明和相關租賃協議文件,租期一般不低于5年)及服務設施證明(設施設備清單及照片);
(五)孵化器各類管理制度;
(六)在孵企業名錄及附件;
(七)在孵企業申請各類知識產權清單及附件;
(八)種子(孵化)資金證明材料;
(九)創業導師聘書及開展活動證明;
(十)近一年成功孵化器案例介紹(至少1個);
(十一)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科技企業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科技企業加速器是以快速成長科技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服務模式創新充分滿足企業對于空間、管理、服務、合作等方面個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間載體和服務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