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函
北京梅牡文化有限公司董事會暨董事長楊宸先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第三十九條、《北京梅牡文化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稱“《章程》”)第十三條的規定,我機構持有北京梅牡文化有限公司(下稱“梅牡公司”)10%的股權,有權依法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根據《章程》第二十條規定,梅牡公司的董事任職期限均已屆滿,需要重新選舉和更換;而梅牡公司已長期未召開過股東會,且我機構無法掌握梅牡公司經營狀況,提議解散梅牡公司。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章程》第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我機
構特函告:
1.提請董事會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十日內向全體股東發送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通知(含附件所列擬議提案),召集并主持梅牡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