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電話:400-638-9568,破產財產應當按一定的順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破產財產的分配,是破產清算的最后階段。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的破產財產的范疇,包括了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破產財產應當按一定的順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破產財產的分配,是破產清算的最后階段。
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由清算組織提出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報人民裁定批準后執行。相關依據為《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的破產財產的范疇,包括了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破產清算公告登報格式:
xx年xx月xx日,福州市中級人民裁定認可《福州飛越集團有限公司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因分配方案采取“一個方案、多次支付”的方式實施,截止2016年3月31日分配方案已滿足第二次支付條件。第二次執行時,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為26,915,992.91元,參加分配或提存的普通債權金額為2,793,714,443.17元,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為0.963%。第二次執行后,福州飛越集團有限公司普通債權清償率累計達為4.145%。
目前,清算組已完成分配方案第二次執行的準備工作。請債權人及時向清算組受領相應的破產財產分配額。
本次分配為福州飛越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前的最后一次破產財產分配。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清算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清算組為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特此公告。
福州飛越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