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公告應載明的事項《拍賣法》第四十六條作了如下規定:“拍實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拍賣的時間、地點;②拍賣標的;③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④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⑤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其中拍賣的時間、地點要使人們知道在什么地方、什么時候拍賣某種物品,以引起人們的注意,確定是否參與競賣;拍賣標的要說明委托人與拍賣物品的關系及相關權利;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和地點要使競買者能及參觀拍賣物品,以使其最后決定是否參與競買和擬出的價格;參與競買應辦理的手續提示參與競買者應提交明或法律資格證明等,以便其合法地參與競拍,避免因手續不全喪失競拍的機會或拍定后拖延成交時間;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包括拍賣人認為需要競買人知道的其他各種內容。
拍賣公告的發布渠道《拍賣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這就是說,拍賣公告應當在新聞媒介發布,以使更多的人知道拍賣信息,如果拍賣公告不通過新聞媒介公布,人們不知道公告信息,無人或很少人參加競拍,就不能收到好的效果。對于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發布的要求,在西方國家表現的更為充分,由于這些國家實行辦報及新聞“自由”制度,拍賣公告可以在任何一個報紙和電臺、電視臺發布消息。我國的拍賣公告主要限在國家批準出版的報紙及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介發布,這樣做是為了保證拍賣公告的真實性和權威性,避免出現虛假公告。發布拍賣公告的同時,拍賣行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及有關系的其他人在拍賣時到現場,以使有關人行使競買的優先權,這也是拍賣公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拍賣標的的展示《拍賣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這一規定要求,拍賣人必須在拍賣公告中對拍賣標的的展示作出說明,并且提供查看展示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而且展示拍賣標的的時間不得少于兩日,特別是不動產標的物品的拍賣展示時間需要更長的時間。
香港拍賣公告是拍賣人在拍賣開始前的一段時間向社會公眾發布的,告知拍賣召開時間、地點與拍賣物品,召集競買人前來競拍的法律文件。大多數國家的拍賣法律都規定,拍賣行在拍賣物品時都要提前發布拍賣公告,以便人們能及時了解和選擇所要拍賣的物品。
公告登報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