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到學校所在地市級以上報刊,或廣播刊發學生證報廢證明。主要是作廢聲明,使得拾到你學生證的人不能利用你的學生證。第二,相關聲明刊載后,攜該聲明和本人到學校政務處申請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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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證,就是剛入校時由學校簽發給該校已獲得學籍的學生的明,用以證明學生在該校就讀并證明學生身份。一般上面會有蓋有學校鋼印的本人一寸彩色或者黑白照片,如是大學生,有你所在學院以及班級,還有你的在校年限(入學時間--畢業時間)。學生持學生證可以享受乘坐火車、汽車、外出旅游等優惠待遇。學生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新生學生證和校徽的發放在新生入學報到兩周后開始辦理
學生證是國家規定的有效件。學生證是由學校簽發給該校已獲得學籍的學生的明文件,用以證明學生在該校就讀并證明學生身份。學生應妥善保管、愛護和使用,謹防丟失。新生入學后,經復查合格并取得學籍者,可發給學生證。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持學生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所在系辦公室辦理注冊手續,加蓋“注冊章”后有效。
學生證和校徽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凡不慎損壞或丟失學生證或校徽者,允許申請補發一次,申請補發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不慎損壞學生證、校徽,現有本人交付書面補發申請,向學院領取“學生證補辦申請表”,如實填寫,經輔導員(班主任)簽署意見,院辦公室蓋章,攜帶損壞的原件到學生處辦理。
不慎丟失學生證、校徽,應及時向學院辦公室報失、登記;對丟失學生證者,須登報聲明該證作廢,要求補發時,應填寫“學生證補發申請表”并經輔導員(班主任)簽署意見,院辦公室審核、蓋章后報學生處,辦理登記手續,繳納登報費,從登報之日起須有一個月考察時間,確無找回可能時給予補發。考察期間如找回,可與學生處聯系撤回申請。
補發的學生證、校徽需繳納成本費和手續費。
學生證各欄內容不得擅自涂改,經審定的各欄內容需要更改,應持本人書面申請和相關單位、部門的證明材料,到學生處辦理。
學生退學或畢業離校時應繳回學生證,由學校統一注銷后,給學生留作紀念,學生帶著離校。對丟失或故意不繳者,視情況給予適當罰款。
注意:本掛失過程以及收繳規定僅供參考,學生證及收繳以所在學校(學院)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