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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并規定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所以公司刊登清算公告之日起的四十五日是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的期限,如申報債權的期限都未結束,就結束清算、作出清算報告顯然是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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