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為規避勞動法相關規定,通過制定含有“某某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內容的規章制度,并以此為依據解除勞動關系,企圖通過合法形式達到單位的非法目的。那么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以及如何界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能夠適用于勞動者,要從內容和程序上加以考量,《勞動合同法》第五條的規定,體現了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僅內容上要合法、合理而且在程序上要經過合法程序產生。 在程序上要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且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義務。
內容上應合法、符合常理。尤其對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除名的內容的規定更是如此,除名應該屬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處罰措施,也只有違反規章制度屬于嚴重的情況下才可以出名,而何為嚴重是不是可以有用人單位自行隨意解釋,是否定的。嚴重的評判標準,應在客觀、公正的法律的框架內來判定,而絕非由用人單位隨意解釋并強加于勞動者身上;如果單位可以在制定制度,對于哪些行為屬于一般違紀哪些行為屬于嚴重違紀,哪些嚴重違紀行為應開除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隨意作出規定。《人民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 年 3 月 22 日 ,法釋〔 2001 〕 14 號)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就是說《人事考核及獎懲制度》要符合該規定。企業沒有出示證據說明當事人違反《人事考核及獎懲制度》就給予解除勞動合同!開除!那企業是否違反了勞動法!開除需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的同意才行,一般單位是以辭退來代替的.。
擁有一套完整的企業規章管理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便是“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該員工被開除需要有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類的文書。 首先,為防止該單位事后以“擅自離職”為由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負舉證責任 根據《人民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的運行制度存在問題,讓申請人一人承擔全部錯誤顯然顯失公平!對方可能舉證失誤的地方 1、規章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沒有規章制度; 2、雖有規章制度,但規章制度內容不合法; 3、規章制度內容雖合法,卻不經民主程序制定; 4、規章制度內容雖合法,也經民主程序制定,但沒有向員工公示。上述四種情況中以第四種情況出現的情況較多,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齊全,而且規章制度的內容也符合法律規定,員工也確因違反規章制度并符合規定的辭退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