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1條規(guī)定,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其立案標準: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②造成惡劣影響的。
浙公網安備 33010802004809號 浙B2-20080178-157 Copyright 2011 線纜網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濱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839880) 熱線:0571-87774297 傳真:0571-87774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