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裝充電樁物業居委會都應該被告上法庭
原告美英學校訴稱:原告合法租賃了位于海淀區閔莊路的“清琴麓苑”會所,系該小區業主,被告是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因原告購買了兩部電動汽車,需要在住所停車位附近安裝充電樁,經安裝公司確認,已具備安裝條件,同時,消防及供電部門也已確認,但被告萬科物業公司對安裝事宜卻不予以配合。
原告美英學校認為,,電動汽車是國家支持的出行方式,北京市也出臺多部文件鼓勵個人安裝充電樁充電設施,且原告所在小區屬別墅區,容積率低、車位充足,原告的安裝行為不會對其他業主構成妨礙和不便。 故被告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理應對充電樁的安裝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