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程施工是以合同為依據,合同又是建設單位實現水電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的三個控制目標的重要手段,也是進行索賠、竣工結算的依據。合同若在簽訂中存在缺陷,將會給合同雙方尤其是工程承包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本著公正公平的原則簽訂施工合同,不管是對水電工程公司而言,還是對建設單位,都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通過多年施工合同簽訂的實踐,深刻地體會到施工合同簽訂中有幾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必須引起重視,文中歸納總結了幾點:
一、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水電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合同簽訂后,工程管理人員負責按規定辦理工程開工手續,并與甲方協商解決施工所用的動力來源(如水、電、風等)和施工人員所須的休息和進餐的處所,并根據甲乙雙方的要求簽訂安全防火協議;察看施工場地,確定設備及材料運輸車輛的道路是否通暢。按照業主要求及實際情況確定開工及竣工時間,根據工程量及施工設備情況配備施工作業人員,制訂水電安裝設計計劃。劃定施工區域,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向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二、合同本身用詞要準確, 不能發生歧義, 要符合《合同法》及《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規定。要注意合同主要條款是否齊備, 避免含糊其辭和缺乏主要條款的工程施工合同出現。建議使用合同范本, 而不是由雙方商定形成一個合同。因為這種由商定形成的合同, 有時由于經驗不足或缺乏對工程的細致分析, 會造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問題, 這種合同的預見性較差, 雙方需要在履行過程中重新協商, 可能給工程建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有的合同條款不夠嚴密, 有歧義,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爭執。
三、對水電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四、合同一方的承諾不能兌現,造成工程無法順利實施。
在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某一方應提供的資源沒有及時提供,或者根本無法提供,造成工程項目無法開工或實施被動,特別是一些中小型項目,由于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工作開展比較困難,進展緩慢,造成工程項目被動拖期。有的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人員資格和數量,設備的數量及型號,工程工期等與合同內容不相符,甚差異很大。特別是投標項目,實際施工過程中與標書內容不一致,標書中的承諾不能完全兌現,對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造成負面影響。另外一些應急度汛的水利工程,工期短,時效性強,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可能造成防汛搶險的被動,并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五、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六、總包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總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
盡管發包方與總包方、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對發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也有原則性規定,但實踐中仍常常發生分包方不接受發包方監督和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因此,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系具體化,便于操作,避免糾紛。
七、合同條文不夠完善,對合同雙方不能很好的進行約束
主要表現在水電工程招投標不規范,有的招投標過于簡單,邀約及承諾不能構成合同簽定的依據。建設雙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而是由雙方商定形成一個合同,有時由于經驗不足或缺乏對工程的細致分析,造成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問題,合同的預見性較差,雙方需要重新進行協商,給水電工程建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有的合同條款不夠嚴密,有歧義,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