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工程企業合同管理,對于一些機電工程公司改善經營,實行經濟承包有著廣泛而普遍的適用意義,建筑經濟合同制的實行也已經成為充分體現建筑企業經營責任的最好形式。因此,實行合同管理是整個建筑企業全部生產經營管理的核心與關鍵所在。 當然,在機電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或多或少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那么這些主要問題究竟有哪些呢?
1.招標不夠規范,為合同管理埋下了隱患
隨著“三制”改革的深入開展,機電工程建設市場已逐步規范,但由于施工合同的雙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現在合同上,如某些機電工程在招標過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對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條件,迫使承包人壓級壓價,給承包人增加額外負擔,甚至直接壓低中標價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為順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壓力,大多數承包人面對不夠公正的合同條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時,有的承包人為提高中標率,搞聯合投標,甚至惡意串通,抬高中標價,造成不正當競爭,擾亂建設市場,造成施工力量強、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標,項目不能順利實施,機電工程建設質量得不到保證,給施工合同管理帶來被動。
2.“陰陽合同”充斥市場。
“陰陽合同”是指發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場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包人,并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中標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俗稱“陽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合同書或補充協議,該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即所謂的“陰合同”。各種“陰陽合同”盡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合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與“陽合同”存在明顯差異:發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主導地位,將自身的一些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3.機電工程承包人進場的機械設備短缺,或以次充好,以及在施工高峰時期將設備調到其它項目,造成施工進度滯后,施工質量低劣,給工程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對策及預防措施:在施工主要設備進場并提交檢測合格證書,經監理單位人員清點驗收后,且其估算價值已達到第二次工程預付款金額后,方支付第二次工程預付款。為防止承包人在施工高峰時期將設備調走,可在招標文件專用技術條款中規定,承包人未經業主或監理單位批準,擅自在施工高峰時期將設備調走,影響機電工程施工進度和質量,承包人需支付一定數量的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的定取要足以引起承包人的重視。也可采取緩支付工程價款的懲罰性方式,但執行起來容易引起合同爭端。
4.承包人文明施工、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投入不足。按合同規定,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和合價包括由承包人承擔的直接費、間接費、其它費用、稅金等全部費用和要獲得的利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責任和風險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承包人理應保證文明施工、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資金的投入,以利于機電安裝工程設計進度和施工質量,保證良好的施工外部環境,維護和提升企業形象。但有的承包人目光短淺,舍不得“花小錢,辦大事”,結果因小失大,導致施工場面混亂,造成環境破壞和安全事故,損害項目法人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影響施工進度和施工質量,給工程形象帶來負面影響,損害企業自身形象。
可以說,機電工程企業合同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子系統、分系統共同配合。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出來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部門之間的履約責任不明確、不溝通、不落實,造成失誤。合同管理比其他管理更需要信息溝通和處理。